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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2018年将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
发布时间:2018-01-08 09:21:17  来源:

  日,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2018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打通消费维权的事后救济和事先预防环节。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负责人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是为进一步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需要,有助于引导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让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据介绍,消费投诉公示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消费提示警示工作基础上,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推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的新探索。2016年,工商总局曾选取上海、重庆、江西三地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取得明显成效。2018年,工商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本辖区内积极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需注意四个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系统和平台,加强企业信用监管、消费投诉公示、消费提示警示等模块集约化建设;加强协作配合和工作联动,实现投诉公示跨行业、跨层级、跨部门协同推进,投诉信息互认共享、多方利用。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从消费者投诉集中、反映强烈的区域、行业着手,抓住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以点带面,逐步扩大消费投诉公示的覆盖面;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开展多维度的投诉公示,提高公示的综合效应。


  坚持客观公正、全面真实。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将影响消费者选择的投诉信息予以全面、真实、客观公示;恪守合理行政原则,避免干扰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始终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坚持开放创新、社会共治。鼓励先行先试,创新公示模式,拓展公示渠道,开放公示信息资源,扩大公示信息的应用面;建立公众参与、企业更正信息等途径;构建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优势互补的社会共治格局。


  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共分科学选择试点区域、建立健全试点制度、合理确立公示内容、探索拓展公示渠道四个方面内容。


  《通知》要求,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把有关经营者的经营者工商登记信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投诉量、投诉的调解成功率(包括投诉后自行和解)等信息纳入消费投诉公示范围。各地在此基础上,可自行探索增加公示内容(如投诉详情、投诉量占销售额比例、热点问题、苗头性问题、潜在风险等)。


  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负责人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是为进一步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需要,有助于引导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让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这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理念,是监管手段和服务方式的调整与创新,也有利于推动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共治新机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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